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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虽公证,不尽义务也可撤销
年近80高龄的许XX早年丧夫,一生未能生育子女,近年来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今年春节后,她的外甥女“主动”上前照顾许XX的生活起居。两人生活一段时间后,许XX发现外甥女很勤快,对她照顾也十分周到,不但使许XX____日三餐茶饭无忧,而且经常为她擦洗按摩,让许XX很受感动。于是,许XX就把外甥女留了下来,有意与她长期生活,还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由外甥女长期照顾许XX的饮食起居直至其终年;许XX则把价值3万元的白金钻戒和白金项链赠给外甥女,且对该合同进行了公证。 岂料,许XX把钻戒和项链交给外甥女后不久,外甥女对许XX的态度就一反常态,不仅不如往日殷勤,而且对许XX____日三餐的茶饭也不闻不问,视若旁人。原来,外甥女对许XX的财产早有所闻,为获其所有也就早有所思谋。现在目的已经达到就想溜之大吉。许XX见情况不好,就要求外甥女归还所赠物品,外甥女则以钻戒和项链已交付并经公证已是自己的财产为由拒不归还。许XX无奈,只好全权委托律师把外甥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外甥女归还所赠物品。 法院受理后,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赠与合同虽经公证,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于是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的白金钻戒和白金项链。 本案所涉的赠与合同,实际上是一个附义务或者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对财产的作用和目的等提出要求,受赠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所附义务的一种双务契约行为。受赠人如果接受赠与财产后不履行赠与人所提出的义务,赠与人则可以撤销赠与,并可要求受赠人返还所赠与的财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许XX的情况,完全符合上述法规第
(二)
(三)两项的规定。 因此,尽管该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但由于受赠人未履行合同所附义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赠与人仍然可以撤销赠与,并索回所赠物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老人考虑自己年事已高,往往会把自己的物品赠给亲朋好友,但出手时千万要慎重。如果发现上当受骗,本案例可供参考。 此外,《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最后,对赠与人的撤销权的时限作了规定:即“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________年内行使”。否则,超过撤销时限,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