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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镇天然气供用协议
用气方(甲方):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家庭电话: 移动电话:
供气方(乙方):
为了明确供气方和用气方在天然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气地址: (甲方燃气具所在地址)供气证号:
(二)用气种类:天然气
(三)用气性质:居民用气
第二条 供气方式
乙方通过管道输送方式向甲方供气。
第三条 供气质量
乙方向甲方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四条 供气价格、计量与结算依据
(一)用气价格:乙方根据甲方的用气性质,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居民气价标准执行。
(二)甲方自愿选择使用的计量器具为G2.5天然气计量表
(1)使用智能天然气气表的,甲方凭存储IC卡到乙方指定的缴费充值地点预存充值申购下月用气量,保证卡内有足够气费余额。
(2)使用机械天然气气表的,天然气费每月结算一次,甲方于每月6-20日,到乙方收费处缴费,也可以自愿采取预存充值方式支付气款。为便于核算用户年度阶梯用气计量。
(三)结算依据:供用气双方以甲方使用的本合同约定的计量器具读数为依据进行结算。
第五条 燃气设施及维护管理
(一)供、用气设施的产权以法律法规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界定为准。用户气表前的设施的产权由乙方负责维护管理,甲方予以配合;用户气表分界点后的设施(含气表)由甲方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乙方维护管理。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并初次安装的用户气表,如出现非人为损坏的质量问题,自安装之日起一年内由乙方免费维修或更换。
(三)甲方使用的燃气器具应与天然气相适配,应具有国家安全规定的检验合格证,须由具有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格的单位和持有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上岗证的人员安装。经乙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甲方擅自安装或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需定期对甲方的燃气计量表出口后的用气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用气的技术指导。
第六条 安全用气责任
(一)甲方应对室内天然气设施及天然气燃烧器具进行日常检查,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1.操作公用天然气阀门;
2.将天然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接地引线;
3.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不合格、超过使用年限(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天然气热水器、灶具、壁挂炉等自售出之日起,8年后不应再使用)的天然气燃烧器具;
4.擅自改动室内的天然气管线、阀门、计量表等设施,或包封天然气管线;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供用气安全的行为。
(二)1.甲方发现室内天然气设施异常、天然气泄漏、意外停气等故障或其他不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乙方报修。乙方应提供24小时报修值守服务;接到甲方关于室内天然气设施异常、天然气泄漏、意外停气报修时,乙方应不迟于甲方报修后24小时上门检查,其中对天然气泄漏的报修要立即安排人员上门核查、检修。
2.乙方应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经常性天然气安全使用宣传,指导甲方安全使用天然气。
3.甲方应了解天然气安全使用常识,配合乙方实施安全巡检作业,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更换超过使用年限的天然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设施设备。
4.甲方对外出租、出借房屋时,应保证所提供的天然气设施和天然气燃烧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告知房屋使用人安全使用天然气的注意事项、本合同有关内容并应配合乙方的安全巡检作业。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除因上游气源供应方调控致使乙方供气不足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外,甲方有监督乙方向甲方提供平稳合格天然气的权利。
(二)若对计量存在疑议,有权要求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天然气计量器具进行校检。经检定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乙方承担;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甲方承担。在申请检定期间,甲方仍应按时足额缴纳天然气费,检定结果确认后,双方再根据检定结果退还或补缴错误计收部分的燃气费。
(三)在使用中若发现供气故障,有权向乙方咨询。
(四)甲方所属产权的燃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因此所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检查和维护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乙方进行查询,乙方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六)甲方的天然气设施、用气设备及安全设施必须满足国家规范要求,并负责其日常自查维护,确保功能完好。
(七)甲方有义务按照实际使用的气量、范围和性质按时足额缴纳天然气费,如逾期未缴纳气费应按约定支付气费并承担违约金。
(八)甲方变更户主,应在一个月内与变更后的新户主一同到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供气合同;甲方暂停用气两个月(含两个月)以上的,应在停气前三日内到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由乙方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
(九)甲方不得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不正当手段用气、擅自改变用气性质、范围或转供天然气、拒绝乙方持证工作人员进户抄表或检查用气安全、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天然气设施或器具及改变天然气设施原始安装状态或损坏天然气设施、偷盗天然气、违法拆、修气表等违反天然气用气管理和安全使用规定的行为。
(十)发现天然气泄漏或由天然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有义务及时通知乙方和消防等相关部门,未通知或通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一)有义务配合乙方在管网上进行接管、碰口接气等施工作业和经批准的天然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十二)应遵守国家有关燃气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使用天然气前应当仔细阅读天然气合同、天然气安全使用宣传资料和用气设备使用说明书,加强安全管理,熟知安全用气常识,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正确使用天然气,在甲方自有产权范围内发生的一切燃气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监督甲方用气的权利和职责。当发现甲方违反天然气使用及安全管理规定时,乙方可依照相关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要求甲方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整改、赔偿损失、加收违约金,对不接受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暂停供气。
(二)甲方逾期不缴天然气费,乙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甲方按日收取所欠气费3‰的违约金,每次收取的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当次所欠气费总额。自逾期之日起三十日内仍不缴纳天然气费的,乙方可以对其暂停供气。
(三)甲方连续三个月未用气,且未办理暂停用气手续,经乙方书面通知五日内仍不办理相关手续的,乙方有权暂停供气。
(四)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燃气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向甲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的天然气,无正当理由不得停止供气。
(五)乙方需严格执行国家天然气价格政策。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定期对乙方责任范围内的供气设施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安全平稳供气。
(七)供气设施计划检修,应提前 24小时告知甲方;因临时检修、法定限制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通过当地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甲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乙方应迅速抢修,并及时告知。
(八)因国家政策调控导致上游(气矿)供气量不足,乙方有义务协调上游增加供气量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乙方应在所属的营业场所公开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开服务受理及报修投诉电话。
用气方(甲方):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家庭电话: 移动电话:
供气方(乙方):
为了明确供气方和用气方在天然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气地址: (甲方燃气具所在地址)供气证号:
(二)用气种类:天然气
(三)用气性质:居民用气
第二条 供气方式
乙方通过管道输送方式向甲方供气。
第三条 供气质量
乙方向甲方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四条 供气价格、计量与结算依据
(一)用气价格:乙方根据甲方的用气性质,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居民气价标准执行。
(二)甲方自愿选择使用的计量器具为G2.5天然气计量表
(1)使用智能天然气气表的,甲方凭存储IC卡到乙方指定的缴费充值地点预存充值申购下月用气量,保证卡内有足够气费余额。
(2)使用机械天然气气表的,天然气费每月结算一次,甲方于每月6-20日,到乙方收费处缴费,也可以自愿采取预存充值方式支付气款。为便于核算用户年度阶梯用气计量。
(三)结算依据:供用气双方以甲方使用的本合同约定的计量器具读数为依据进行结算。
第五条 燃气设施及维护管理
(一)供、用气设施的产权以法律法规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界定为准。用户气表前的设施的产权由乙方负责维护管理,甲方予以配合;用户气表分界点后的设施(含气表)由甲方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乙方维护管理。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并初次安装的用户气表,如出现非人为损坏的质量问题,自安装之日起一年内由乙方免费维修或更换。
(三)甲方使用的燃气器具应与天然气相适配,应具有国家安全规定的检验合格证,须由具有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格的单位和持有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上岗证的人员安装。经乙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甲方擅自安装或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需定期对甲方的燃气计量表出口后的用气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用气的技术指导。
第六条 安全用气责任
(一)甲方应对室内天然气设施及天然气燃烧器具进行日常检查,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1.操作公用天然气阀门;
2.将天然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接地引线;
3.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不合格、超过使用年限(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天然气热水器、灶具、壁挂炉等自售出之日起,8年后不应再使用)的天然气燃烧器具;
4.擅自改动室内的天然气管线、阀门、计量表等设施,或包封天然气管线;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供用气安全的行为。
(二)1.甲方发现室内天然气设施异常、天然气泄漏、意外停气等故障或其他不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乙方报修。乙方应提供24小时报修值守服务;接到甲方关于室内天然气设施异常、天然气泄漏、意外停气报修时,乙方应不迟于甲方报修后24小时上门检查,其中对天然气泄漏的报修要立即安排人员上门核查、检修。
2.乙方应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经常性天然气安全使用宣传,指导甲方安全使用天然气。
3.甲方应了解天然气安全使用常识,配合乙方实施安全巡检作业,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更换超过使用年限的天然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设施设备。
4.甲方对外出租、出借房屋时,应保证所提供的天然气设施和天然气燃烧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告知房屋使用人安全使用天然气的注意事项、本合同有关内容并应配合乙方的安全巡检作业。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除因上游气源供应方调控致使乙方供气不足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外,甲方有监督乙方向甲方提供平稳合格天然气的权利。
(二)若对计量存在疑议,有权要求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天然气计量器具进行校检。经检定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乙方承担;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甲方承担。在申请检定期间,甲方仍应按时足额缴纳天然气费,检定结果确认后,双方再根据检定结果退还或补缴错误计收部分的燃气费。
(三)在使用中若发现供气故障,有权向乙方咨询。
(四)甲方所属产权的燃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因此所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检查和维护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乙方进行查询,乙方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六)甲方的天然气设施、用气设备及安全设施必须满足国家规范要求,并负责其日常自查维护,确保功能完好。
(七)甲方有义务按照实际使用的气量、范围和性质按时足额缴纳天然气费,如逾期未缴纳气费应按约定支付气费并承担违约金。
(八)甲方变更户主,应在一个月内与变更后的新户主一同到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供气合同;甲方暂停用气两个月(含两个月)以上的,应在停气前三日内到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由乙方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
(九)甲方不得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不正当手段用气、擅自改变用气性质、范围或转供天然气、拒绝乙方持证工作人员进户抄表或检查用气安全、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天然气设施或器具及改变天然气设施原始安装状态或损坏天然气设施、偷盗天然气、违法拆、修气表等违反天然气用气管理和安全使用规定的行为。
(十)发现天然气泄漏或由天然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有义务及时通知乙方和消防等相关部门,未通知或通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一)有义务配合乙方在管网上进行接管、碰口接气等施工作业和经批准的天然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十二)应遵守国家有关燃气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使用天然气前应当仔细阅读天然气合同、天然气安全使用宣传资料和用气设备使用说明书,加强安全管理,熟知安全用气常识,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正确使用天然气,在甲方自有产权范围内发生的一切燃气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监督甲方用气的权利和职责。当发现甲方违反天然气使用及安全管理规定时,乙方可依照相关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要求甲方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整改、赔偿损失、加收违约金,对不接受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暂停供气。
(二)甲方逾期不缴天然气费,乙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甲方按日收取所欠气费3‰的违约金,每次收取的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当次所欠气费总额。自逾期之日起三十日内仍不缴纳天然气费的,乙方可以对其暂停供气。
(三)甲方连续三个月未用气,且未办理暂停用气手续,经乙方书面通知五日内仍不办理相关手续的,乙方有权暂停供气。
(四)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燃气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向甲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的天然气,无正当理由不得停止供气。
(五)乙方需严格执行国家天然气价格政策。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定期对乙方责任范围内的供气设施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安全平稳供气。
(七)供气设施计划检修,应提前 24小时告知甲方;因临时检修、法定限制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通过当地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甲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乙方应迅速抢修,并及时告知。
(八)因国家政策调控导致上游(气矿)供气量不足,乙方有义务协调上游增加供气量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乙方应在所属的营业场所公开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开服务受理及报修投诉电话。
(十)应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受理甲方气费查询、咨询等。并应24小时接受甲方的报修,接到报修后,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应的应急抢险预案派人到现场处置。
(十一)乙方工作人员应当持工作证进户安全检查、抄表,并准确抄验气表读数,如错抄、漏抄气量、或气量计算有误,应当于发现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甲方对用气量及气费有异议时,有权向乙方申请复核。
(十二)应向甲方宣传安全用气知识,提供安全用气咨询和指导服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因擅自拆改室内天然气设施、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天然气燃烧器具、拒绝乙方入户安全检查、拒绝乙方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建议等行为,经乙方制止无效或甲方拒不整改的,乙方可暂停对甲方供气;如导致发生天然气安全事故,给自身、其他用气人、乙方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甲方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甲方未按时缴纳气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所欠气费3‰的违约金,每次收取的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当次所欠气费总额;超过缴费日期三十日乙方的,乙方有权对甲方暂停甲方供气;当甲方缴齐气费和违约金后,乙方及时恢复供气。
(三)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天然气,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拒不赔偿的,乙方有权暂停供气;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四)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私自改变用气性质、范围使用天然气,除补缴气费差价、拆除违规设施外,甲方须向乙方另行申办改变用气性质、范围使用天然气入户手续,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乙方有权停止供气并解除合同。
(五)拒绝、阻挠乙方对天然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和抢修,拒绝在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告知书上签字以及拒绝整改的,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书面告知甲方安全隐患而甲方未整改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供气设施发生运行事故,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甲方自身过错造成的除外。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双方也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 天然气有限公司服务电话
缴费服务(查询)热线:
维修抢险电话:
用户投诉电话:
甲 方(签字): 乙 方(签章):
证件类型及号码: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十)应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受理甲方气费查询、咨询等。并应24小时接受甲方的报修,接到报修后,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应的应急抢险预案派人到现场处置。
(十一)乙方工作人员应当持工作证进户安全检查、抄表,并准确抄验气表读数,如错抄、漏抄气量、或气量计算有误,应当于发现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甲方对用气量及气费有异议时,有权向乙方申请复核。
(十二)应向甲方宣传安全用气知识,提供安全用气咨询和指导服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因擅自拆改室内天然气设施、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天然气燃烧器具、拒绝乙方入户安全检查、拒绝乙方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建议等行为,经乙方制止无效或甲方拒不整改的,乙方可暂停对甲方供气;如导致发生天然气安全事故,给自身、其他用气人、乙方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甲方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甲方未按时缴纳气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所欠气费3‰的违约金,每次收取的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当次所欠气费总额;超过缴费日期三十日乙方的,乙方有权对甲方暂停甲方供气;当甲方缴齐气费和违约金后,乙方及时恢复供气。
(三)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天然气,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拒不赔偿的,乙方有权暂停供气;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四)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私自改变用气性质、范围使用天然气,除补缴气费差价、拆除违规设施外,甲方须向乙方另行申办改变用气性质、范围使用天然气入户手续,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乙方有权停止供气并解除合同。
(五)拒绝、阻挠乙方对天然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和抢修,拒绝在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告知书上签字以及拒绝整改的,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书面告知甲方安全隐患而甲方未整改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供气设施发生运行事故,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甲方自身过错造成的除外。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双方也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 天然气有限公司服务电话
缴费服务(查询)热线:
维修抢险电话:
用户投诉电话:
甲 方(签字): 乙 方(签章):
证件类型及号码: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